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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两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具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D15021”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衔接,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修改完善相关维修业务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二)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确保维修质量,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向车主提供费用结算明细单。 
    (三)强化行业信息化监督手段,充分发挥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作用,加强维修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 
    (四)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D15037”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二)依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交通运输部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