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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2018年04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ad more >
  • 12

    2018年04月
    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改外资〔2018〕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部门、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局、证监局:  对外投融资基金是我企业积极稳妥实施对外投资、带动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的有效方式和募资渠道。近年来,我国各类主体在境内外募资设立了一批对外投融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深化我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互利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对外投融资基金也出现了资金来源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业务方向不清晰等问题。为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read more >
  • 11

    2018年04月
    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公告〔2018〕19 号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二)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实施新监管模式 read more >
  • 11

    2018年04月
    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公告〔2018〕23 号   为推进实施以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的管理改革,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有机衔接,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  二、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read more >
  • 11

    2018年04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竞争〔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监管方式转变,做到在“放管服”改革大背景下,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  (一)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直销经营主体的监管,关注其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等;加强对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管,关注招募主体、招募对象和招募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 read more >
  • 11

    2018年04月
    关于调整部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5号 关于调整部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决定将部分由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目录商 务 部海关总署2018年3月29日附 件 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目录 序号 货物种类 海关商品编号 货物名称 备注 单位1 8407330000 250毫升<排气量≤1000毫升往复式活塞引擎 第87章所列车辆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千瓦2 8407341000 1000毫升<排气量≤3000毫升车辆 read more >
  • 09

    2018年04月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科学技术部部长:万 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8年2月22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read more >
  • 09

    2018年04月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主 任: 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 read more >
  • 08

    2018年04月
    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口岸进境免税店健康发展,指导相关口岸制定科学规范的招标评判标准,从严甄别投标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营主体,实现政策初衷,现就《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经营主体须丰富经营品类,制定合理价格,服务于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满足居民消费 read more >
  • 08

    2018年04月
    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公告〔2018〕24 号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现公告如下: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 read more >
  • 2018-04-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ad more >
  • 2018-04-12
    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改外资〔2018〕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部门、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局、证监局:  对外投融资基金是我企业积极稳妥实施对外投资、带动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的有效方式和募资渠道。近年来,我国各类主体在境内外募资设立了一批对外投融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深化我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互利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对外投融资基金也出现了资金来源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业务方向不清晰等问题。为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read more >
  • 2018-04-11
    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海关总署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公告〔2018〕19 号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二)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实施新监管模式 read more >
  • 2018-04-11
    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公告〔2018〕23 号   为推进实施以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的管理改革,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有机衔接,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  二、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read more >
  • 2018-04-1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竞争〔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监管方式转变,做到在“放管服”改革大背景下,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  (一)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直销经营主体的监管,关注其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等;加强对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管,关注招募主体、招募对象和招募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 read more >
  • 2018-04-11
    关于调整部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5号 关于调整部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决定将部分由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目录商 务 部海关总署2018年3月29日附 件 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目录 序号 货物种类 海关商品编号 货物名称 备注 单位1 8407330000 250毫升<排气量≤1000毫升往复式活塞引擎 第87章所列车辆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千瓦2 8407341000 1000毫升<排气量≤3000毫升车辆 read more >
  • 2018-04-09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科学技术部部长:万 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8年2月22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read more >
  • 2018-04-09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主 任: 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 read more >
  • 2018-04-08
    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口岸进境免税店健康发展,指导相关口岸制定科学规范的招标评判标准,从严甄别投标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营主体,实现政策初衷,现就《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经营主体须丰富经营品类,制定合理价格,服务于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满足居民消费 read more >
  • 2018-04-08
    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公告〔2018〕24 号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现公告如下: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