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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2017年09月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发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国 read more >
  • 07

    2017年09月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7年9月5日                                                     read more >
  • 07

    2017年09月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 read more >
  • 07

    2017年09月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第三条 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格。第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 read more >
  • 07

    2017年09月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 read more >
  • 04

    2017年0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核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 read more >
  • 04

    2017年0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 read more >
  • 04

    2017年0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read more >
  • 04

    2017年0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四条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三)宪法宣誓仪式;  (四)升国旗仪式;  (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 read more >
  • 04

    2017年09月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read more >
  • 2017-09-1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发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国 read more >
  • 2017-09-07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7年9月5日                                                     read more >
  • 2017-09-07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 read more >
  • 2017-09-07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第三条 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格。第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 read more >
  • 2017-09-07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 read more >
  • 2017-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核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 read more >
  • 2017-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 read more >
  • 2017-09-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read more >
  • 2017-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四条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三)宪法宣誓仪式;  (四)升国旗仪式;  (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 read more >
  • 2017-09-04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read more >